杭州非住房类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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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非住房类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需要哪些?以下是杭州手册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非住房类公积金
非住房类公积金

杭州非住房类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

  一、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公章),根据不同的提取条件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四)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六)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国(境)外定居证明。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一般应由职工本人办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须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1、职工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单位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2、职工委托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代为办理的,直系亲属应当同时出具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财产共有权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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